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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发票小知识,包括发票的开具、保管、特殊规定……

来源:北京国税       添加日期:2016年10月17日

  发票作为税务机关“以票管税”的重要手段,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是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活动中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既是买方的支出证明,也是卖方收入证明,同时还是买方维权的合法凭证。北京国税为大家整理了以下12个发票基本知识,一定要看看哦。
  1、发票的基本联次、用途和基本内容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发票联、记账联。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目前北京市国税发票的种类
  除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和六联)、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和五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前保留的普通发票票种如下: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折式)、通用机打发票(税控卷式)、通用定额发票(八个版面)、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八个版面)、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含门票和过桥过路费发票等)可继续使用。
  3、增值税发票的领用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五证合一后为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如果申请领用普通发票的,持《发票领用簿》到税务机关办理即可。
  如果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持《发票领用簿》、凭税控盘或金税盘等,向税务机关办理即可。其中,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事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票除外)、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控盘或金税盘发行等手续。
  4、发票开具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作废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妥善保管。
  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应该按规定主动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开具发票,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开具收款收据及其他凭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购买方如果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发票保管
  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并需建立严格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好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如果在发票保管过程中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况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代开发票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6、发票取得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依法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付款的同时,应主动索取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或向税务机关举报。在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或者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7、申请印制冠名普通发票的手续
  如果您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印制带有您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印制冠名发票需提供资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自行设计的发票样式等。
  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规定
  如果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领购、开具纸质增值税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管理,即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合计数不得超过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批许可。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国税机关或网上进行扫描认证(纳税信用等级为A、B类,可登录所在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自行勾选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申报抵扣或申请稽核比对的,且不符合逾期认证、抵扣条件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9、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程序
  (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或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业务收入,或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或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所在省临时从事经营活动且业务量小,请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只要提供资料齐全,可以及时办理。证明资料包括:(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提交资料包括:(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渠道鉴定发票真伪:
  (1)可以拨打北京市12366纳税服务咨询电话;
  (2)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电子发票信息一致性查询;
  (3)可以携带发票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真伪鉴定。
  11、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发票举报的途径
  单位和个人遇到经营者拒绝开具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借口尚未领取发票而不开发票,或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等违法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举报途径:可以到税务机关上门举报;拨打12366税务热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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