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地税稽查工作如何应对营改增挑战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10日
面对挑战与机遇,地税机关要持续推进稽查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所辖税种精细化检查,探索税、费、基金同查模式,实现执法适度整合,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全面提高稽查人员素质。
全面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主体税种流失,收入规模缩减,地税机关工作方向、工作重心和征管模式都随之调整,地方税务稽查工作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一是税务稽查工作难度加大。随着全面营改增,地税失去以票控税的有效控管手段,使得开票随征的其他各项税款不能有效征缴。营业税消失使得可供分析的内部数据越来越少,对纳税人经营情况的掌握将越来越依赖国税部门和第三方数据。二是查办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将有所降低。三是纳税人的配合程度将有所下降。营改增后,检查对象由现在的企业纳税人更多地转变为自然人纳税人,由于税务机关对自然人检查的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不足,自然人纳税人也缺乏接受检查的意识,相对企业纳税人而言,配合程度势必降低,双方矛盾争议势必增多。四是地税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升。长期以来,由于涉税信息获取不足,涉及凭证多、取证难、检查成果不明显,地税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等地方税种一直处于简单化、过程化的检查,稽查人员对这些税种的检查经验缺乏,并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
在看到挑战的同时,要认识到地税稽查工作还存在着“利好”和机遇。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供了制度“利好”。从国地税职能调整看,方案中要求明确地税机关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目前,全国地税机关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保险费、水利建设基金等十几种费和基金实施征管。以北京市为例,近期将社会保险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收费等13种基金和收费项目调整为地税机关统一征收,且今后北京市新增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由地税机关负责统一征收。由此,地税机关的征收职责、征收范围和工作量都会得到扩充,并将不断持续增长,对此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人员储备并预留好工作空间。从国地税合作看,实施国地税联合稽查,将有效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增强执法效能。就地税机关而言,加强与国税的稽查合作,将有助于提升纳税人的配合度,提高执法的影响力。从外部协作看,营改增后,仅依靠地税机关单独作战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征、管、查”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地方政府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协作。
金税三期全面上线运行和大数据应用提供了技术“利好”。金税三期全面上线运行将会进一步强化税收数据和信息的统一管理、质量控制和深度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作为颠覆性的技术革命,则为涉税数据的广泛收集、深入分析和增值应用进一步拓展了空间和领域。地税稽查工作赖以需要的数据和信息基础并没有随着营业税的消失而缩小,反而更为广阔。
面对挑战与机遇,地税机关要持续推进稽查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所辖税种精细化检查,探索税、费、基金同查模式,实现执法适度整合,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全面提高稽查人员素质,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持续推进稽查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改革属地稽查方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增强税务稽查的独立性,避免执法干扰”。进一步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与所属区域特点相匹配的、与营改增后税源结构相适应的工作模式。例如,北京市地税局现有6个直属稽查局和17个直属稽查局分局,根据北京市行政层级少、税源相对集中的区域特点,加大稽查体制机制改革力度,通过逐步撤并区稽查分局、优化人员结构等措施,2017年底前形成市级一级执法模式,打造一支约800人的聚集骨干、专业突出、能打硬仗的税务稽查队伍。
加强对所辖税种的精细化检查。对地税现所辖各税种,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的税收政策、业务类型、稽查方法、取证手段、违法行为判定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针对个人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纳税人覆盖面广、税源规模小、增长速度快、税源分散的特点,应充分利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广泛收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加强对涉税信息数据的深度分析,查找涉税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精细化稽查检查。
探索税、费、基金同查模式。地税机关对费、基金的征管权限和职责不同,相应的稽查权限和职责也不相同。根据现行地税代征的费和基金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中对检查主体、权限、流程、文书等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对即将接管的费、基金的检查,要提前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依法的前提下,有序开展检查工作。在时机适合、条件具备时,实现税、费、基金同查。
实现国地税稽查执法适度整合。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依法实施、分工合作、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促进税法遵从为导向,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按照案件的不同来源,对有必要联合开展案件检查的,确定为联合进户检查对象。联合进户稽查的,应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审理,协同定性和执行。加大联合稽查工作宣传力度,扩大执法影响。
随机抽查和定向稽查相结合。推进“双随机”抽查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对列入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税收大数据的手段,加强情报交换,整合各方信息、深入案头风险分析,进一步密切与内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协调有效推送高风险纳税人,开展定向稽查工作。不断提高随机抽查的公平性与高风险定向稽查的精准性,实现点面结合,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积极推动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落实即将出台的《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健全信息交换平台,提高综合治税水平。强化司法保障,加强与检察院、公安部门等司法机关的合作,完善衔接机制和合作事项,巩固税警协作机制。大力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定期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失信纳税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提升稽查队伍素质。稽查人员是税务机关的一支“铁军”,对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的要求比其他岗位的税务人员更高。应加强稽查人员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探索稽查分级分类培训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所辖税种、新兴产业、电子查账软件的培训力度。对优秀人才实施重点培养,建立专项专业团队,提升业务素质。推广《廉政回访单》,实现对稽查案件查前“权利义务告知”、查中“电话回访”、查后“执法情况反馈”的稽查案件廉政情况全过程监督,增强稽查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教育,结合案例剖析原因,引导稽查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抵御职务犯罪。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税局
全面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主体税种流失,收入规模缩减,地税机关工作方向、工作重心和征管模式都随之调整,地方税务稽查工作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一是税务稽查工作难度加大。随着全面营改增,地税失去以票控税的有效控管手段,使得开票随征的其他各项税款不能有效征缴。营业税消失使得可供分析的内部数据越来越少,对纳税人经营情况的掌握将越来越依赖国税部门和第三方数据。二是查办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将有所降低。三是纳税人的配合程度将有所下降。营改增后,检查对象由现在的企业纳税人更多地转变为自然人纳税人,由于税务机关对自然人检查的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不足,自然人纳税人也缺乏接受检查的意识,相对企业纳税人而言,配合程度势必降低,双方矛盾争议势必增多。四是地税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升。长期以来,由于涉税信息获取不足,涉及凭证多、取证难、检查成果不明显,地税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等地方税种一直处于简单化、过程化的检查,稽查人员对这些税种的检查经验缺乏,并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
在看到挑战的同时,要认识到地税稽查工作还存在着“利好”和机遇。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供了制度“利好”。从国地税职能调整看,方案中要求明确地税机关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目前,全国地税机关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保险费、水利建设基金等十几种费和基金实施征管。以北京市为例,近期将社会保险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收费等13种基金和收费项目调整为地税机关统一征收,且今后北京市新增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由地税机关负责统一征收。由此,地税机关的征收职责、征收范围和工作量都会得到扩充,并将不断持续增长,对此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人员储备并预留好工作空间。从国地税合作看,实施国地税联合稽查,将有效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增强执法效能。就地税机关而言,加强与国税的稽查合作,将有助于提升纳税人的配合度,提高执法的影响力。从外部协作看,营改增后,仅依靠地税机关单独作战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征、管、查”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地方政府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协作。
金税三期全面上线运行和大数据应用提供了技术“利好”。金税三期全面上线运行将会进一步强化税收数据和信息的统一管理、质量控制和深度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作为颠覆性的技术革命,则为涉税数据的广泛收集、深入分析和增值应用进一步拓展了空间和领域。地税稽查工作赖以需要的数据和信息基础并没有随着营业税的消失而缩小,反而更为广阔。
面对挑战与机遇,地税机关要持续推进稽查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所辖税种精细化检查,探索税、费、基金同查模式,实现执法适度整合,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全面提高稽查人员素质,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持续推进稽查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改革属地稽查方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增强税务稽查的独立性,避免执法干扰”。进一步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与所属区域特点相匹配的、与营改增后税源结构相适应的工作模式。例如,北京市地税局现有6个直属稽查局和17个直属稽查局分局,根据北京市行政层级少、税源相对集中的区域特点,加大稽查体制机制改革力度,通过逐步撤并区稽查分局、优化人员结构等措施,2017年底前形成市级一级执法模式,打造一支约800人的聚集骨干、专业突出、能打硬仗的税务稽查队伍。
加强对所辖税种的精细化检查。对地税现所辖各税种,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的税收政策、业务类型、稽查方法、取证手段、违法行为判定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针对个人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纳税人覆盖面广、税源规模小、增长速度快、税源分散的特点,应充分利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广泛收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加强对涉税信息数据的深度分析,查找涉税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精细化稽查检查。
探索税、费、基金同查模式。地税机关对费、基金的征管权限和职责不同,相应的稽查权限和职责也不相同。根据现行地税代征的费和基金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中对检查主体、权限、流程、文书等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对即将接管的费、基金的检查,要提前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依法的前提下,有序开展检查工作。在时机适合、条件具备时,实现税、费、基金同查。
实现国地税稽查执法适度整合。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依法实施、分工合作、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促进税法遵从为导向,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按照案件的不同来源,对有必要联合开展案件检查的,确定为联合进户检查对象。联合进户稽查的,应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审理,协同定性和执行。加大联合稽查工作宣传力度,扩大执法影响。
随机抽查和定向稽查相结合。推进“双随机”抽查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对列入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税收大数据的手段,加强情报交换,整合各方信息、深入案头风险分析,进一步密切与内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协调有效推送高风险纳税人,开展定向稽查工作。不断提高随机抽查的公平性与高风险定向稽查的精准性,实现点面结合,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积极推动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落实即将出台的《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健全信息交换平台,提高综合治税水平。强化司法保障,加强与检察院、公安部门等司法机关的合作,完善衔接机制和合作事项,巩固税警协作机制。大力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定期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失信纳税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提升稽查队伍素质。稽查人员是税务机关的一支“铁军”,对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的要求比其他岗位的税务人员更高。应加强稽查人员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探索稽查分级分类培训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所辖税种、新兴产业、电子查账软件的培训力度。对优秀人才实施重点培养,建立专项专业团队,提升业务素质。推广《廉政回访单》,实现对稽查案件查前“权利义务告知”、查中“电话回访”、查后“执法情况反馈”的稽查案件廉政情况全过程监督,增强稽查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教育,结合案例剖析原因,引导稽查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抵御职务犯罪。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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