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个人境外所得税收监管难题怎么解?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29日
个人境外所得项目多、数额大,所得支付者众多,有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实体企业、上市关联公司等,支付形式多样,如现金、股权等。因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境外所得不申报或延迟申报现象普遍存在。
担任境外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现代型“走出去”人群,其收入形式隐蔽、数额巨大,但纳税意识淡薄、税收管理薄弱。主要表现为难监管、难识别、易流失。
境外所得个税政策滞后“难监管”。目前,我国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管理已构建起较为完备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但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政策仅有1998年下发的《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仅着重规范了传统型的劳务派遣人群境外所得、纳税义务、征收管理等基本事项,其中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如境外设立壳公司股息分红,境外间接投资如委托信托公司代持境外股份分红等事项的税收管理,没有清晰的政策管理规定。这给基层税务人员的执法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和风险,也逐渐成为税收管理的难点和盲点。
比如,某居民个人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壳公司,并控股或参股境内实体企业,该居民个人对壳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以未进行二次分配为由拒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这种避税行为能否适用受控外国企业和实际受益所有人原则无明确依据。
境外所得涉税信息复杂“难识别”。“走出去”个人所任职的境外上市公司,多选在典型的避税地注册,利用多层控股,形成错综复杂的组织架构和股权结构,特别是在境内实体企业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诸如股权转让、高管薪酬奖励等涉税信息的获取比较难。虽然有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但除香港外,其他上市地的信息披露一般使用英语或其他语言。基层税务机关缺少专业的外语人才,要及时获取有效信息,也非常困难。
比如,某公司在境内三地设立公司,在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地以公司、高管个人或其亲属名义设立控股公司,控股结构多达五六层,涉及境内外关联公司16家,形成了错综交织的股权安排,给纳税人身份认定、纳税主体判定、所得性质与所得归属认定、股权计价确定等增加了困难和不确定性。
境外收入形式隐蔽“易流失”。“走出去”个人境外所得项目多、数额大,所得支付者众多,有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实体企业、上市关联公司等,支付形式多样,如现金、股权等,其境外收入的隐蔽性颇有“狡兔三窟”之特性。按照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因纳税意识淡薄,实际上纳税人境外所得不申报或延迟申报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果税务机关对该境外所得信息掌握不及时,就极易造成我国税收的大量流失。
比如,某市担任香港上市公司执行董事的甲某,同时兼任境内实体企业的董事长,其收入构成主要有境外上市公司支付的董事袍金、股息分红;境内实体企业支付的工资奖金、股息分红;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酬、董事费。从他的收入来看,仅工资、薪金类所得就有三处。然而,自2009年起,甲某仅就境内实体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其余收入均未履行申报义务,后来经过基层税务机关的约谈,最终甲某补缴个人所得税230万元。
笔者认为,“走出去”人群境外所得表现形式及涉税业务复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确保我国税基不受侵蚀。
加快境外所得个税的立法进程。建议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走出去”个人境外所得调研,对我国目前“走出去”人群分类、境外所得形式以及税收管辖权、日常管理等基础事项深入分析研究,尤其是对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如境外设立壳公司股息分红,境外间接投资如委托信托公司代持境外股份分红,以及主要家庭成员已移民境外频繁往来于境内外的“裸商”人群涉税事项的税收管理,以尽快修订完善“走出去”自然人境内外所得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让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巩固税基,捍卫我国税收权益。
提升税务人员的国际税收素养。对“走出去”个人境外所得的判定既要执行国内个人所得税法,又要参照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适用政策存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交叉的现象,政策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基层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及国际税收素养,才能增强管理跨境税源的敏锐性,提高管理水平。在培训中除税收政策外,还应注重税收协定知识,金融、证券、投资等相关知识以及税收约谈技巧的培训。还要加强案例引导,对已有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编写,通过案例来解读政策、指出路径、告知方法,充分发挥案例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强税务人员的实战能力。
拓展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断拓宽渠道及时掌握“走出去”个人的涉税信息,加强跟踪管理,努力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从证监、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获取审批、管理等情况,掌握“走出去”企业、个人基础信息。利用财经网站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境内企业网站了解上市企业股份变动、股息红利派发、董事及其高管人员的薪酬收入等信息。充分利用税收情报交换渠道,对国(境)内难以获取的纳税人相关信息,要求国(境)外税务部门予以协助。加强境内实体企业管理,及时掌控境外上市公司高管活动动态。目前很多境外上市公司大都是由境内企业、企业高管或其亲属设在境外低税率地区或避税地控股公司。境内企业的高管同时也是境外上市企业的高管,要进一步加强境内实体企业的涉税高管的跟踪管理,充分掌握相关境外上市公司组织架构、股权结构、股息红利派发、董事与高管人员薪酬等信息,以确保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
担任境外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现代型“走出去”人群,其收入形式隐蔽、数额巨大,但纳税意识淡薄、税收管理薄弱。主要表现为难监管、难识别、易流失。
境外所得个税政策滞后“难监管”。目前,我国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管理已构建起较为完备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但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政策仅有1998年下发的《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仅着重规范了传统型的劳务派遣人群境外所得、纳税义务、征收管理等基本事项,其中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如境外设立壳公司股息分红,境外间接投资如委托信托公司代持境外股份分红等事项的税收管理,没有清晰的政策管理规定。这给基层税务人员的执法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和风险,也逐渐成为税收管理的难点和盲点。
比如,某居民个人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壳公司,并控股或参股境内实体企业,该居民个人对壳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以未进行二次分配为由拒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这种避税行为能否适用受控外国企业和实际受益所有人原则无明确依据。
境外所得涉税信息复杂“难识别”。“走出去”个人所任职的境外上市公司,多选在典型的避税地注册,利用多层控股,形成错综复杂的组织架构和股权结构,特别是在境内实体企业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诸如股权转让、高管薪酬奖励等涉税信息的获取比较难。虽然有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但除香港外,其他上市地的信息披露一般使用英语或其他语言。基层税务机关缺少专业的外语人才,要及时获取有效信息,也非常困难。
比如,某公司在境内三地设立公司,在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地以公司、高管个人或其亲属名义设立控股公司,控股结构多达五六层,涉及境内外关联公司16家,形成了错综交织的股权安排,给纳税人身份认定、纳税主体判定、所得性质与所得归属认定、股权计价确定等增加了困难和不确定性。
境外收入形式隐蔽“易流失”。“走出去”个人境外所得项目多、数额大,所得支付者众多,有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实体企业、上市关联公司等,支付形式多样,如现金、股权等,其境外收入的隐蔽性颇有“狡兔三窟”之特性。按照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因纳税意识淡薄,实际上纳税人境外所得不申报或延迟申报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果税务机关对该境外所得信息掌握不及时,就极易造成我国税收的大量流失。
比如,某市担任香港上市公司执行董事的甲某,同时兼任境内实体企业的董事长,其收入构成主要有境外上市公司支付的董事袍金、股息分红;境内实体企业支付的工资奖金、股息分红;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酬、董事费。从他的收入来看,仅工资、薪金类所得就有三处。然而,自2009年起,甲某仅就境内实体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其余收入均未履行申报义务,后来经过基层税务机关的约谈,最终甲某补缴个人所得税230万元。
笔者认为,“走出去”人群境外所得表现形式及涉税业务复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确保我国税基不受侵蚀。
加快境外所得个税的立法进程。建议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走出去”个人境外所得调研,对我国目前“走出去”人群分类、境外所得形式以及税收管辖权、日常管理等基础事项深入分析研究,尤其是对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如境外设立壳公司股息分红,境外间接投资如委托信托公司代持境外股份分红,以及主要家庭成员已移民境外频繁往来于境内外的“裸商”人群涉税事项的税收管理,以尽快修订完善“走出去”自然人境内外所得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让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巩固税基,捍卫我国税收权益。
提升税务人员的国际税收素养。对“走出去”个人境外所得的判定既要执行国内个人所得税法,又要参照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适用政策存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交叉的现象,政策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基层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及国际税收素养,才能增强管理跨境税源的敏锐性,提高管理水平。在培训中除税收政策外,还应注重税收协定知识,金融、证券、投资等相关知识以及税收约谈技巧的培训。还要加强案例引导,对已有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编写,通过案例来解读政策、指出路径、告知方法,充分发挥案例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强税务人员的实战能力。
拓展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断拓宽渠道及时掌握“走出去”个人的涉税信息,加强跟踪管理,努力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从证监、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获取审批、管理等情况,掌握“走出去”企业、个人基础信息。利用财经网站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境内企业网站了解上市企业股份变动、股息红利派发、董事及其高管人员的薪酬收入等信息。充分利用税收情报交换渠道,对国(境)内难以获取的纳税人相关信息,要求国(境)外税务部门予以协助。加强境内实体企业管理,及时掌控境外上市公司高管活动动态。目前很多境外上市公司大都是由境内企业、企业高管或其亲属设在境外低税率地区或避税地控股公司。境内企业的高管同时也是境外上市企业的高管,要进一步加强境内实体企业的涉税高管的跟踪管理,充分掌握相关境外上市公司组织架构、股权结构、股息红利派发、董事与高管人员薪酬等信息,以确保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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