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视同自产出口货物退税要规范操作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24日
我国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如果符合视同自产的条件,可以享受免抵退税。而不少生产企业对视同自产出口货物的界定比较模糊,既影响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的准确性,又会给税收管理带来隐患与风险。
税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通知中附件5列名74家)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税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区分政策,不能混淆享受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方式,依据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的具体范围,对照是否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
某市A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国家列名企业)是2014年8月注册的一家内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经营地址设在该市开发区,现有员工1000余人,主营服装加工出口,生产设备租赁使用。2014年9月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月底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取得了出口退税权。2014年度该公司销售额为2亿元,没有发生过税收违法行为。2014年11月首次发生出口业务,其中一笔是自产服装,一笔是外购睡袍,属于出口收汇非重点监管企业(即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期结束前收汇的企业)。由于该公司出口的睡袍不是自产货物,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的规定,外购睡袍与本企业生产的服装在名称和性能上是不同的,不是视同自产货物而是属于外购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应当申报免税而不是免抵退税。
谨慎适用
生产企业出口上述符合视同自产的货物可以享受免抵退税,如果为了经济利益,采用出口非自产货物充当视同自产的方式而盲目套用政策,其已退税款应予以追缴并处罚。以下几种方式生产企业应谨慎适用:
1.包装扩营。一些生产企业拥有营销网站,为展示经营模式、推广企业特色产品等目的,往往采取外购同类产品来补充自产产品的不足,在宣传中把自己包装成全系列生产厂家,各种型号与规格的产品一应俱全。在取得外商的订单后,另从其他厂家购进非自产的货物,并以自己的名义报关出口申报免抵退税。
2.委托代购。部分生产企业与外商成为长期合作伙伴后,为了购销双方的利益或业务便利,一些外商会提出委托代购配套商品的需求。于是,生产企业便成了为外商代办买卖的“中间商”,从中增加出口收入与差额利润,也以自产货物的名义蒙混出口申报免抵退税。
3.一商多供。部分生产能力不足或经营品种较少的小型出口企业,在接到外商较大的订单时,由于独家经营难以支撑,为降低生产运营成本,采取与其他企业合作经营的形式,由一家接单,多家供货形成工作链条,在收集所需出口货物后以接单企业自产货物的名义报关出口申报免抵退税。
4.低进高出。当前,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招工难、资金少的现象很常见。为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国外市场,在自身资金不足和生产能力弱的前提下,通过外购非自产货物以及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方式,实现低成本运营、高价出口的目的,这样申报免抵退税,存在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要求的问题。
5.混淆经营。一些外贸企业为避开出口货物发函协查影响退税进度,主动将外贸型变更为生产企业,以减小税务机关重点监管的系数缩小退税阻力,有了生产能力的掩盖,两者“混淆经营”,在外商订单与自产货物的类型、规格相近时,便接单签订合同,以外购非自产货物报关出口申报免抵退税。
操作提示
目前,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按不同条件划分四类实行动态管理,生产企业在操作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当规范操作,加强风险内控管理。
1.生产企业应根据日常业务所需,制订并启动税收风险防控预定方案,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实施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加强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收集、装订和存放,确保出口货物的真实性,防止违规和不当退税申报的行为发生。
2.企业人员要有精湛的业务水平,通过对照视同自产出口货物的条件,判断能否适用政策。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货物是否符合视同自产的标准;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的商品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是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一致;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的商品代码、申报电子数据是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一致;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货物是否为关注商品或从关注供货企业购进等。如果辨别视同自产与非自产出口货物的经验不足,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帮助归类。
3.财会人员对企业生产能力、工艺流程以及产品型号要心中有数,及时发现生产能力、货物品名和规格品种不匹配的情况,向企业提出防范税收风险的处理意见,规避税务检查中可能发生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税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通知中附件5列名74家)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税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区分政策,不能混淆享受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方式,依据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的具体范围,对照是否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
某市A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国家列名企业)是2014年8月注册的一家内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经营地址设在该市开发区,现有员工1000余人,主营服装加工出口,生产设备租赁使用。2014年9月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月底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取得了出口退税权。2014年度该公司销售额为2亿元,没有发生过税收违法行为。2014年11月首次发生出口业务,其中一笔是自产服装,一笔是外购睡袍,属于出口收汇非重点监管企业(即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期结束前收汇的企业)。由于该公司出口的睡袍不是自产货物,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的规定,外购睡袍与本企业生产的服装在名称和性能上是不同的,不是视同自产货物而是属于外购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应当申报免税而不是免抵退税。
谨慎适用
生产企业出口上述符合视同自产的货物可以享受免抵退税,如果为了经济利益,采用出口非自产货物充当视同自产的方式而盲目套用政策,其已退税款应予以追缴并处罚。以下几种方式生产企业应谨慎适用:
1.包装扩营。一些生产企业拥有营销网站,为展示经营模式、推广企业特色产品等目的,往往采取外购同类产品来补充自产产品的不足,在宣传中把自己包装成全系列生产厂家,各种型号与规格的产品一应俱全。在取得外商的订单后,另从其他厂家购进非自产的货物,并以自己的名义报关出口申报免抵退税。
2.委托代购。部分生产企业与外商成为长期合作伙伴后,为了购销双方的利益或业务便利,一些外商会提出委托代购配套商品的需求。于是,生产企业便成了为外商代办买卖的“中间商”,从中增加出口收入与差额利润,也以自产货物的名义蒙混出口申报免抵退税。
3.一商多供。部分生产能力不足或经营品种较少的小型出口企业,在接到外商较大的订单时,由于独家经营难以支撑,为降低生产运营成本,采取与其他企业合作经营的形式,由一家接单,多家供货形成工作链条,在收集所需出口货物后以接单企业自产货物的名义报关出口申报免抵退税。
4.低进高出。当前,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招工难、资金少的现象很常见。为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国外市场,在自身资金不足和生产能力弱的前提下,通过外购非自产货物以及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方式,实现低成本运营、高价出口的目的,这样申报免抵退税,存在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要求的问题。
5.混淆经营。一些外贸企业为避开出口货物发函协查影响退税进度,主动将外贸型变更为生产企业,以减小税务机关重点监管的系数缩小退税阻力,有了生产能力的掩盖,两者“混淆经营”,在外商订单与自产货物的类型、规格相近时,便接单签订合同,以外购非自产货物报关出口申报免抵退税。
操作提示
目前,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按不同条件划分四类实行动态管理,生产企业在操作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当规范操作,加强风险内控管理。
1.生产企业应根据日常业务所需,制订并启动税收风险防控预定方案,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实施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加强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收集、装订和存放,确保出口货物的真实性,防止违规和不当退税申报的行为发生。
2.企业人员要有精湛的业务水平,通过对照视同自产出口货物的条件,判断能否适用政策。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货物是否符合视同自产的标准;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的商品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是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一致;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的商品代码、申报电子数据是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一致;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货物是否为关注商品或从关注供货企业购进等。如果辨别视同自产与非自产出口货物的经验不足,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帮助归类。
3.财会人员对企业生产能力、工艺流程以及产品型号要心中有数,及时发现生产能力、货物品名和规格品种不匹配的情况,向企业提出防范税收风险的处理意见,规避税务检查中可能发生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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