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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税收对财务决策的影响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05日

在现实的税收环境中,税收对财务结果的影响体现在经营、投资、筹资等方面。因此,税收成为财务决策必须考虑的重要相关性因素,没有考虑税收约束的财务决策一定有其缺陷,甚至会成为错误决策。税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利益”的存在

从纳税人角度分析,“税收利益”的取得源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纳税期的递延。在现代税收制度中,政府往往会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在于通过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给特定的纳税人一些政府补助。税收优惠政策所带给纳税人的税收利益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微观经营决策与税收优惠体现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程度。

递延纳税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而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推延纳税期的行为。纳税期的推延并不减少纳税额,但相当于给企业提供一笔零成本的资金。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则相当于增加股东权益。

 

“税收陷阱”的存在

现代税收制度中往往存在一些被称为“税收陷阱”的条款,纳税人一旦疏忽大意很可能落入条款规定的范围,交更多的税款。

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再如,《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如果企业不注意这些条款,就有可能掉进“税收陷阱”,增加税收负担,给股东造成损失。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纳税最小化也可能是一个硕大无比的“税收陷阱”,企业经营活动及财务决策并非以纳税最小化为最佳评价标准,“税后利润最大化”乃至“股东税后可支配财富最大化”才是企业财务决策的终极目标。

 

多种纳税方案的存在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企业往往面临着一项交易活动存在多种纳税方案选择的局面。不同的纳税方案,税负轻重程度往往不同,甚至相差甚远。

例如,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支出则可以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当企业需要筹集资金时,就面临侧重筹集股权资金还是债权资金的选择问题。再如,税法规定企业当年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年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企业如果想扩大投资,是建厂房、买设备好,还是收购一家有亏损的企业好?这里有一笔税收成本的账要算。收购亏损企业后,可以用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冲抵本企业的盈利,有利于降低企业所得税。当然,这种做法并非没有风险,亏损企业的收购成本大小、预期本企业的盈利能力大小等都是限定条件,同时收购一家亏损企业还面临着未来经营的不确定性风险,员工使用安排问题等。这些都是需要在财务决策中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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