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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接到《稽查预告通知书》纳税人应如何应对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05日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大的企业集团集中进行全国性的纳税检查,根据相关规定,除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或预先通知有碍税务稽查外,实施稽查前必须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因此,一般情况下,按照工作要求,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2012年度税务稽查对象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各地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将会陆续收到各地税务机关发出的《稽查预告通知书》(有的地区是通过媒体集中公告形式发出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内容,特别是自查的相关工作要求。作为税务检查的前置程序,收到此通知书就意味着本年度纳税人将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真倒霉,今年怎么查到我们了?”、“无所谓,愿怎么查就怎么查”,类似这样的心态并不足取.事实证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主动才是明智之举,才能最大程度的化解可能面临的涉税危机。

一是要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查前约谈和查前辅导。为确保工作质量,稽查部门下达《稽查预告通知书》后,会召集预告对象进行查前约谈和查前辅导,一方面明确表格填写、上报时限等相关工作要求,另一方面为纳税人释疑解惑,解答相关税收政策问题。对这样的服务活动,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特别要注意的是,应与稽查部门充分沟通,了解稽查部门针对本企业的稽查重点。一般来说,除被举报外,被稽查部门确定为稽查对象,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根据纳税人日常征管数据分析,稽查部门有理由认为纳税人存在涉税疑点问题;二是纳税人所在行业是今年国家或省里指定的检查重点。通过沟通,了解自身有哪些方面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已引起稽查部门注意,接下来的自查工作才会有的放矢。

二是要认真、细致的搞好自查。安排纳税人进行自查是《稽查预告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一般说来,符合自查要求补缴的税款仅需承担滞纳金,不会有处罚,所以,“自查出问题”与“被查出问题”一字之差,后果却是天壤之别,纳税人如果有涉税问题,自查便是自我救赎的最后机会。纳税人应当根据时间安排、本单位人员及业务能力情况,或者是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或者是引进中介机构进行自查。税务机关下发的《纳税自查提纲》分行业对共性涉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的提示,是自查时最好的参照,纳税人应按《纳税自查提纲》的指引,分税种对稽查涉及年度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梳理。对提纲之外可能存在的非共性问题,纳税人也不可掉以轻心———不是税务机关的检查重点,依旧是涉税问题,同样不可轻易放过。

如果税务机关未下发《纳税自查提纲》,则纳税人应对照税法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自行拟定自查提纲,以便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的对涉税问题进行排查。如果没有百分之一百的把握,自查结束时千万不要做“查无问题”的结论。集团公司税务风险主管部门应与各控股子公司、各地分支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总相关情况,特别是较难把握的涉税问题,应及时与国家税务总局或各地税务主管部门沟通,以便根据税务机关要求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避免因错误理解政策而带来税务风险。

三是要认真填写上报相关报表、及时申报补缴相关税款。自查完毕后,纳税人应按要求填写《自查报告表》等相关表格,并附相关说明,在填列问题时,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税款归属期、税款数额等相关数据应仔细计算、核对,避免出错,引发二次涉税危机。各地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数据,应与上报集团公司的数据一致,以便集团公司汇总并与国家税务总局从各地税务机关汇总的数据进行核对。需要注意的是,自查补税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如果不是在自查期间,而是在税务检查期间进行补缴,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旧会对纳税人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到五倍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没有按时申报缴纳自查的税款,给企业带来涉税危机,得不偿失。相关工作完成后,纳税人应整理相关资料并归档,以方便日后税务检查人员、财务人员事后查阅、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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