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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0日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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