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查询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0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
1.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2.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3.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的,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另外,货物运输业按代开发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代开发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征收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对铁道部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鉴于其计税依据为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额,难以适用地区差别税率,因此,财政部对此作了特案规定,税率统一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