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税资讯

国税总局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管事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添加日期:2016年01月08日

  内容摘要:为有效解决现行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规定,同时为有效解决现行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公告明确了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是为明确铅蓄电池征收消费税后有关纳税申报事宜,公告规定自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启用新修订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告明确了电池、涂料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分别为4%和7%。
  四是为加强电池、涂料消费税管理,公告明确电池、涂料大包装改小包装,外购电池、涂料贴标等行为视为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加工行为,发生此行为的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
  五是为统一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明确电池、涂料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六是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公告明确享受免税政策的电池、涂料产品,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要求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并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符。
  七是公告规定了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47279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