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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明确
来源:上海证券报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09日
内容摘要:中国广东、上海、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