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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免税”税优制度 更具操作性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09日
内容摘要: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尚未改革之前,税收递延的优惠方式有些超前。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陆续提速出台。
具体税收优惠方式有两种,2013年12月财政部等部门联合颁布10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采用了税延方式。2015年5月,国务院决定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采用了定额免税的方式。从103号文运行效果看,定额免税的方式可能更适合中国目前的现状。
从实际效果看,103号文采取的税收递延方式,对鼓励企业年金的效果不明显。根据人社部公布的历年企业年金管理资产规模和收益率推算,2012-2014年三年间,每年缴费规模均在1000亿左右。可以看出,2013年底颁布的企业年金税延政策,并没有刺激个人在2014年大幅度增加企业年金缴费。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在于能够享受税收递延的人群较为有限、增长空间也很有限。2011年9月1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而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到2014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估计增加到3000万。
由于采取税延机制,目前(6月9日)缴纳最低税率的人群肯定没有获得税率的优惠,因此基本没有积极性要参加企业年金。考虑到收入越高、人数占比越低等因素,3%税档的人群应该超过1/7(七档税率),姑且假设占比为20%,因此有可能从税延政策获益的人群只有2400万左右。而去年底,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就有2293万人。两个人群数量相比,没有质的差异。因此税收递延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很难再刺激新的人群加入企业年金。
同时考虑到4%的个人延税比例还受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数限制,因此能够享受税延的绝对金额较低。以北京为例,2014年社会平均工资为77560元,每月享受税延优惠的金额最高为775.6元,这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吸引力也不强。
其次,税收递延制度与之前相比,税收优惠的效果并不明显。103号文之前,企业缴费并入个人工资合计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在税后工资中支付,但之后的投资和领取环节均不再缴税。103号文出台之后,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领取时,需要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领取时投资收益部分占比可能很高,导致收益部分缴税金额也会很高,税延带来的优惠效果被极大地抵消了。
举例假设某人每年平准缴费6000元,每年投资收益率6%,30年后,其基金积累金额达到50万元左右,而其中投资收益为32万元,占基金余额的64%以上。占较大比例的投资收益,在领取时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很多人认为税延政策吸引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即使是缴费的本金部分,也不是不纳税了,而是推迟到30年之后再缴纳,个人获得的仅仅是现金的时间价值优势。
第三,税延制度操作性不强,也带来较大困扰。个人所在单位是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而个人领取企业年金时,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托管人)变成了代扣代缴义务人。这在操作上还需要形成新的对接机制。而且托管人负责的企业年金计划,人员可能遍布全国各省各地,所以一个托管行很可能要对接全国所有的征税机构,这个操作会非常复杂,带来较高的制度成本。
未来国家还可能出台新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如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如果仍采用税延方式的话,可能会由保险公司担任新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而个人退休领取时需要合并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收入并计税,这就需要一个跨公司、跨行业的超级机构来汇总各项税收优惠的信息和数据,才能做到正确计税。目前看来除了国家税务机关之外,还没有其他任何机构能够承担这样的职责,而国家税务机关显然还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
相比之下,税优制度简单许多。比如商业健康险每年2400元的个人税收优惠额度,相当于个人提高了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3700元。企业只要统计好购买商业健康险的员工及其金额,在每月200元额度之内纳入个税抵扣项,个人所得税就很容易计算出来。同时将投保人员信息和资金缴纳给保险机构,就能完成投保手续,未来领取/给付时不需要再对税收做特别的处理。
在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尚未改革之前,税收递延的优惠方式有些超前了,可以根据试行经验进行完善,比如将税额递延修改为税基递延,可能更符合中国国情。定额免税的方式虽然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但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免除额定期提高的社会压力,可以代之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的定额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免税金额也可以考虑财政负担能力,先低起点起步,再逐步提高。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陆续提速出台。
具体税收优惠方式有两种,2013年12月财政部等部门联合颁布10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采用了税延方式。2015年5月,国务院决定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采用了定额免税的方式。从103号文运行效果看,定额免税的方式可能更适合中国目前的现状。
从实际效果看,103号文采取的税收递延方式,对鼓励企业年金的效果不明显。根据人社部公布的历年企业年金管理资产规模和收益率推算,2012-2014年三年间,每年缴费规模均在1000亿左右。可以看出,2013年底颁布的企业年金税延政策,并没有刺激个人在2014年大幅度增加企业年金缴费。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在于能够享受税收递延的人群较为有限、增长空间也很有限。2011年9月1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而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到2014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估计增加到3000万。
由于采取税延机制,目前(6月9日)缴纳最低税率的人群肯定没有获得税率的优惠,因此基本没有积极性要参加企业年金。考虑到收入越高、人数占比越低等因素,3%税档的人群应该超过1/7(七档税率),姑且假设占比为20%,因此有可能从税延政策获益的人群只有2400万左右。而去年底,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就有2293万人。两个人群数量相比,没有质的差异。因此税收递延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很难再刺激新的人群加入企业年金。
同时考虑到4%的个人延税比例还受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数限制,因此能够享受税延的绝对金额较低。以北京为例,2014年社会平均工资为77560元,每月享受税延优惠的金额最高为775.6元,这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吸引力也不强。
其次,税收递延制度与之前相比,税收优惠的效果并不明显。103号文之前,企业缴费并入个人工资合计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在税后工资中支付,但之后的投资和领取环节均不再缴税。103号文出台之后,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领取时,需要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领取时投资收益部分占比可能很高,导致收益部分缴税金额也会很高,税延带来的优惠效果被极大地抵消了。
举例假设某人每年平准缴费6000元,每年投资收益率6%,30年后,其基金积累金额达到50万元左右,而其中投资收益为32万元,占基金余额的64%以上。占较大比例的投资收益,在领取时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很多人认为税延政策吸引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即使是缴费的本金部分,也不是不纳税了,而是推迟到30年之后再缴纳,个人获得的仅仅是现金的时间价值优势。
第三,税延制度操作性不强,也带来较大困扰。个人所在单位是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而个人领取企业年金时,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托管人)变成了代扣代缴义务人。这在操作上还需要形成新的对接机制。而且托管人负责的企业年金计划,人员可能遍布全国各省各地,所以一个托管行很可能要对接全国所有的征税机构,这个操作会非常复杂,带来较高的制度成本。
未来国家还可能出台新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如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如果仍采用税延方式的话,可能会由保险公司担任新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而个人退休领取时需要合并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收入并计税,这就需要一个跨公司、跨行业的超级机构来汇总各项税收优惠的信息和数据,才能做到正确计税。目前看来除了国家税务机关之外,还没有其他任何机构能够承担这样的职责,而国家税务机关显然还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
相比之下,税优制度简单许多。比如商业健康险每年2400元的个人税收优惠额度,相当于个人提高了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3700元。企业只要统计好购买商业健康险的员工及其金额,在每月200元额度之内纳入个税抵扣项,个人所得税就很容易计算出来。同时将投保人员信息和资金缴纳给保险机构,就能完成投保手续,未来领取/给付时不需要再对税收做特别的处理。
在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尚未改革之前,税收递延的优惠方式有些超前了,可以根据试行经验进行完善,比如将税额递延修改为税基递延,可能更符合中国国情。定额免税的方式虽然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但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免除额定期提高的社会压力,可以代之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的定额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免税金额也可以考虑财政负担能力,先低起点起步,再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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