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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新规:“汽车单凭发票上税”不靠谱

来源:东营日报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02日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车购税征管办法新旧规定有何不同?新规定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哪些影响?尤其是坊间流传的“汽车凭发票上税”的传言是否属实?
  “汽车单凭发票上税”不靠谱
  近日,在我市关于“以后交车购税按照4S店的开票价交税”的说法流行开来,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东营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分局局长印树学。
  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印树学表示,有市民将“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等同于经销商为购车人开具的发票,这是不准确的,“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是经销商在价格优惠后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国家以此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比如一款车本来它的最低计税价格是10万元,由于4S店有各种优惠,这款车卖到9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参照4S店的数据后也许会适当降低最低计税价格。”
  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新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以上两条新规也有必要说明一下,通俗地讲,汽车制造商生产每种型号和配置的车型都会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今,国税总局备案的车型多达20余万种,新办法中有备案的车型计税方式没有变化,只有个别未在国税总局备案的新上市车型才会按照‘有效价格证明’交税。比如,有这么一款车,这款车在国税总局备案的最低计税价格是10万元,市民购买了这款车,如果购车发票只开具了5万元,这时就要比照国税总局的最低计税价格10万元计税。当该款车型在总局最低计税价格没有备案时,且购车发票明显偏低,这时税务机关将依照规定核定该车型的计税价格。”印树学告诉记者。
  同时,新办法“正当理由”进行了明确解释,即: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除以上情形之外都属于“无知当理由”。
  市民买车后有60天时间交税三种情形可退税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纳税期限60天,市民购车后有60天时间去交税,新办法比老办法更细化。”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表示。
  同时,记者了解到,新规施行后,有三种情形可以退税。市国税局的印树学表示,新办法对退税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一是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是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是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这与原规定‘因质量原因、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形’相比,退税的情形更加广泛,更明确。”
   据介绍,在提供申请退税资料方面,新办法要求更详细,对上述3种退税情形,都按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等情形,分类要求提供资料。这与原规定笼统地要求提供资料相比,更有利于征纳双方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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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身份证明、价外费用也有变化
  新办法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车辆。也就是说,不在免税图册范围内的车辆,一律不予免税。
  新办法要求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把原规定的“车主身份证明”修改为“纳税人身份证明”,因为车主不一定是纳税人。同时,删除了提供相关证明的明细,其证明资料由各地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新办法第十条把价外费用归纳为“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删除了原规定的“返还利润、补贴、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同时,增加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范围之内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这样便于征纳双方“对号入座”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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