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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利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的通告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添加日期:2012年05月22日

工信部电管函[2012]194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和备案流程,方便企业快捷、实时的了解相关进程,我部组织开发了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近期将于全国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服务对象

综合管理系统服务的对象包括: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拟申请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系统功能

综合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功能:许可证申请、变更、备案、年检和数据统计。

三、系统使用说明

综合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tsm.miit.gov.cn.

对于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持有各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综合管理系统的登录名为企业的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许可证有效期。企业初次登陆时请立即更改密码(对于年检时已更改过密码的企业,密码为更改后的密码)。

对于拟申请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通过系统注册的方式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并提交相关材料,待获得许可审批后,通过许可证号和许可证有效期登录系统。

详细使用说明可在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s://tsm.miit.gov.cn/pages/AttachDownEnt.aspxid=bc0c43e2-1511-4765-88ca-4d2f3fb5ec82.

四、系统开通时间安排

(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2515日起,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11日起,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辽宁省、重庆市的备案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515起,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备案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71日起,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备案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贵州省进行备案请咨询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登陆其网站查询。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211日起,辽宁省、重庆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515日起,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71日起,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贵州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请咨询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登陆其网站查询。

五、运行监测数据上报

2012515日起,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登陆综合管理系统上报上一季度运行监测数据。

201271日起,持有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登陆综合管理系统上报上一季度运行监测数据。

持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贵州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咨询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登陆其网站查询。

六、其他事项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可与当地通信管理局咨询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

综合管理系统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电话:010-62302407/62302460/62302554

邮箱:tsm@catr.cn

传真:010-62301539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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