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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添加日期:2012年05月19日
商务部公告[2012]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谷歌公司(以下简称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公司(以下简称摩托罗拉移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1年9月30日,商务部收到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11月21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本案进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12月21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12年3月20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下游企业的意见,并就技术问题咨询了有关专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商务部对此项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状况、安卓系统的免费开源问题、谷歌公平对待终端制造商问题、摩托罗拉移动专利许可问题、市场进入等进行了审查,综合评估了此项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一)集中交易。
2011年8月15日,谷歌与摩托罗拉移动签订收购协议。根据该协议,谷歌将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全部股份,收购完成后摩托罗拉移动将成为谷歌的全资子公司。谷歌主要经营互联网搜索引擎和在线广告服务,并提供在线服务和软件产品。谷歌开发了移动智能设备操作系统安卓,并以开源、免费的方式提供给移动智能设备制造商使用。摩托罗拉移动是移动设备制造商,产品主要包括手机和平板电脑。
(二)相关市场。
移动智能终端和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构成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
移动智能终端是指具备开放的操作系统平台,个人电脑级的处理能力,高速接入能力和丰富的人机交互界面的智能终端,目前主要是指智能手机,还包括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移动智能终端已经成为互联网业务的关键入口和主要创新平台,其操作系统平台的开放性、人机交互体验的独特性和携带的便捷性显著区别于个人电脑、功能手机等其他产品,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
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是管理移动智能终端硬件与软件资源的程序,其与电脑操作系统等其他产品差异明显,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移动智能终端及其操作系统市场具有全球市场的特征。商务部在审查中考虑了全球市场的竞争状况,但重点考察了中国市场状况。
(三)相关市场状况。
移动智能终端市场和其操作系统市场呈现出不同的竞争状况。移动智能终端市场集中度相对分散、竞争激烈,市场不断推陈出新,更新换代频繁,各制造商均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调查表明,摩托罗拉移动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并不具备明显优势。
与上述市场显著不同,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最新数据表明,2011年第四季度,仅谷歌开发的安卓系统就占据73.99%中国市场份额,此外,诺基亚的塞班系统占12.53%,苹果的iOS占10.67%,三者合计占据97.19%的中国市场份额。考虑到安卓系统超高的市场份额、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对安卓系统的高度依赖性、谷歌公司雄厚的财力和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很高的市场进入门槛,商务部认定安卓系统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由于诺基亚已经宣布逐步放弃塞班系统,苹果手机售价普遍远远高于安装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而微软公司开发的WINDOWS PHONE操作系统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安卓系统的市场支配地位预计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将继续维持和巩固。
(四)安卓系统的免费、开源问题。
目前,安卓系统已经形成完整的生态产业链,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软件开发商、最终用户均对安卓系统形成依赖性。终端制造商必须依据安卓系统对产品进行设计开发,软件开发商依据安卓系统进行研发,而开发出的应用软件仅适用于安卓系统而无法适用于其他操作系统。最终用户由于使用习惯等原因也会对安卓系统形成相当程度的依赖。调查发现,对于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而言,更换操作系统成本巨大:必须更改相关硬件和软件以适应新的操作系统,同时,操作系统的更改还可能导致用户体验的差别,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
安卓系统的免费、开源特征是其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原因,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维持安卓系统的免费、开源对于保护相关方的合理预期和正当利益至关重要。谷歌在此项集中完成后改变安卓系统目前免费、开源的商业模式将对相关各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谷歌公平对待终端制造商问题。
此项集中完成后,摩托罗拉移动成为谷歌的全资子公司。鉴于谷歌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上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谷歌有动机也有能力给予摩托罗拉移动优于其他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的待遇,如先于其他制造商向摩托罗拉移动提供最新开发的安卓系统。调查中,商务部发现,谷歌在推出新版的安卓系统前,会首先非指向性地选择一个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合作,以测试新版安卓系统与终端硬件设备的适应性。被选中的终端制造商将有机会先于其他制造商获得新版安卓系统,从而在移动智能终端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此项集中完成后,谷歌将有可能仅选择摩托罗拉移动作为测试对象。谷歌对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的差别待遇将扭曲该市场的竞争,使摩托罗拉移动之外的其他终端制造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六)摩托罗拉移动专利许可问题。
摩托罗拉移动拥有众多手机领域的专利,相当一部分专利属于核心专利。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拥有这些手机专利。此项集中完成后,谷歌将同时拥有强大的软硬件开发和集成能力,借助其在移动智能终端市场的支配地位,谷歌有动机也有能力在专利许可中向相对方附加不合理的许可条件,这将对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损害,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七)市场进入。
如前所述,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安卓系统、塞班系统和苹果iOS占据了97%以上的市场份额,其他经营者所占份额极为有限,属边缘竞争者。
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的开发需要雄厚的技术和资金实力,高度集中的市场对新进入者形成了极高的进入壁垒。一个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关键取决于与该操作系统相匹配的软件开发环境是否友好、是否能够吸引软件开发者。优秀的应用开发环境可以大大降低开发门槛,提高开发效率,提升用户体验,进而吸引众多软件开发者,最终具有良好用户体验的应用软件吸引消费者和潜在购买者。以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为基础开发的应用软件数量的多寡、用户体验的优劣已经成为不同操作系统之间竞争的关键要素之一。
目前,典型的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软件开发环境包括安卓开发环境、苹果开发环境和微软开发环境。数量庞大的安卓应用和苹果应用已经成功吸引了绝大多数软件开发者以及消费者,转换开发环境不仅需要软件开发者适应新的技术要求,还将面临失去众多消费者的巨大商业风险;而且,对于消费者而言,改变操作系统意味着熟悉新的操作界面、更换智能终端等额外成本。可见,安卓系统和苹果系统已经形成完整的、具有强大市场吸引力和良好口碑的系统,无论市场的边缘竞争者还是新进入者,都面临极高的进入门槛。在可预期的未来,市场进入难以减轻或消除上述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期间,商务部向谷歌指出了此项集中将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就如何解决上述竞争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2012年5月15日,谷歌向商务部提交了解决竞争问题的最终承诺。经评估,商务部认为,该承诺能够减少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审查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根据谷歌向商务部作出的承诺,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谷歌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谷歌将在免费和开放的基础上许可安卓平台,与目前的商业做法一致。安卓平台是指用于移动设备的当前及未来版本的开源软件堆栈,包括以目前发布于http://code.google.com/android/的形式存在的且在义务期内(除非这些义务被修改或解除)于该网站或后继网站上可获得的操作系统、中间件及关键开源应用程序在内。本项义务不影响谷歌对与安卓平台相关的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在安卓平台上运行的应用程序)保持闭源或使之闭源的权力。本项义务不影响谷歌就其提供的与安卓平台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安卓平台上运行的应用程序)寻求付款或其他对价的能力。
(二)谷歌应当在安卓平台方面以非歧视的方式对待所有原始设备制造商。本项义务仅适用于已经同意不对安卓平台进行分化或衍生的原始设备制造商。本项义务不适用于谷歌提供、许可或分销与安卓平台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安卓平台上运行的应用程序)的方式。
(三)本次交易后,谷歌应当继续遵守摩托罗拉移动在摩托罗拉移动专利方面现有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义务。
(四)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义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谷歌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谷歌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第(一)项和第(二)项义务,自商务部决定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果市场状况或市场竞争发生变化,则谷歌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变更或解除此2项义务。如果谷歌不再控制摩托罗拉移动,则此2项义务失效。
自商务部决定发布之日起5年内,谷歌应当每6个月就其遵守上述义务的情况向商务部和监督受托人报告。5年期满后,商务部可以继续评估中国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的状况,并根据评估状况依法作出决定。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者自行监督检查谷歌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谷歌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时,商务部有权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