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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财 政 部       添加日期:2018年12月26日

财资〔2018〕10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工作,构建了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夯实了资产年报、信息系统、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有效提升了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但是,通过资产年报会审、专题调研、日常管理和有关监督检查等,发现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更好地保障行政单位有效运转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加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夯实2019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以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单位要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具体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资产管理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加紧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财政部门要逐步理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体制,加强顶层设计,组织部门和单位做好制度建设、会计核算和资产报告等工作,确保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到位。
  三、探索建立共享共用和资产调剂机制
  要强化资产配置与资产使用、处置的统筹管理,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各部门要推动所属单位间的共享共用和资产调剂,切实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要坚决杜绝和纠正既有资产长期闲置,又另行租用同类资产的现象。财政部门要创造条件推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共享共用和资产调剂。
  四、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
  要建立健全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管理制度,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报审核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所有使用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购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范围的资产,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要加大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建设力度,为预算编审提供科学依据。对已经有资产配置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资产配置标准或暂未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报审核范围的,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
  五、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要严格执行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出租房屋等资产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严禁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要规范对外投资管理,及时纳入财务账进行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长期在往来款科目核算。
  六、规范资产处置管理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要根据实际及时处置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避免形成新的资产损失。资产处置事项要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完毕的资产要及时进行账务核销,确保账实相符。切实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重大改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七、加强资产收入管理
  要加强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管理,规范收支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
  八、认真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要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堵塞管理漏洞,夯实制度基础,并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升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各单位要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卡一物”、不重不漏,定期清查盘点,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要加强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管理,避免形成资金沉淀、在建工程长期不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纳入账内核算等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对账,确保资产报表与会计账相关数据相一致。要及时办理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资产权属证书,避免权属不清晰和产权纠纷。
  九、抓紧落实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力量
  要按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抓好贯彻落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在现有机构编制条件下明确专门负责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要将部门和单位切实承担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要加强资产使用和管理,切实负起责任。要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业务培训,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提高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十、严格抓好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的落实工作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上述要求,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梳理和检查,并对货币资金占比较高、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抓紧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做好整改工作,研究建立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避免出现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会同各部门对各单位改进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单位要将改进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2018年度资产报告,对货币资金占比较高、在建工程规模较大的要进行重点说明。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总结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的落实情况,随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一并报财政部。
                                 财  政  部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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