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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申报不实少计收入 担保公司补税百万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29日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国税局评估人员以数据分析系统预警信息为线索,对M担保有限公司实施纳税评估,查实企业存在多计提保费准备金未计收入、违规税前列支费用等问题,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117.61万元,加收滞纳金10.78万元的处理决定。
  M担保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10亿元,主要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和信用证担保等业务。不久前,评估人员使用数据分析系统分析企业数据时,发现系统提示该企业存在不计销售收入、计提工资、薪金未作调整的风险预警信息。在进行案头分析后,评估人员迅速对该企业实施纳税评估。
  评估人员对企业核查后发现,该公司存在三项涉税问题。一是2012年度该公司账面全年保费收入227万元,应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3.5万元,但实际账面多计提准备金123.5万元,并且2013年末未转回。依据财税〔2012〕2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该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86万元。
  二是该公司于2009年~2012年4年间共收到财政局补贴款139万元,企业账务处理将此项资金计入权益类科目“担保扶持基金”,并未作为收入申报纳税。但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中第一条相关规定,该公司获得的财政补贴,既没有拨付文件,也没有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等,不具备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75万元。
  三是企业账目中该公司2015年3月底发放工资、薪金208万元,但经核实这笔支出其实并非企业员工工资,而是支付给了淄博市某创业投资公司相关人员,该公司违规在申报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2万元。
  评估人员按照程序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向企业反馈评估结论,并针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税收风险向企业开展了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最终,该企业认可了税务人员评估意见,依法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17.61万元,滞纳金10.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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