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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如何推进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22日

  这是一场务实的会议,可以对实践产生直接影响的会议。来自不同法院的法官、税务总局的法律顾问、税收科学研究所的学者和不同岗位的税务人员,围绕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入地分享了各自的研究成果和真知灼见,相互深受启发。
  法官分享
  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推进情况如何?涉税刑事案件发票犯罪居多,虚开发票处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的姚龙兵率先发言。他结合个人的工作和研究经历,为与会者带来了有关信息。
  据介绍,最高法院高度重视“加强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工作,就涉税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就涉税案件的管辖权、受理和审理情况、目前专业化审判工作开展情况三个方面,全面深入掌握有关情况。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涉税案件管辖较为清晰。涉税案件受理和审理方面,2013年至2017年6月,全国涉税刑事案件约占刑事案件总量的0.28%。这些案件有如下特点:沿海地区案发数量大于内地,其中上海、浙江、广东和山东的案件数量居前;案件类型集中,主要涉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制造非法获取的发票罪,其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占50%以上;涉税刑事案件普遍量刑较轻,适用缓刑较多。涉税案件审判组织专业化方面,除浙江法院和个别地方法院确定了涉税案件由固定的专业合议庭审理外,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尚未做到专业化审理;在中级法院层面,大多由相对固定的刑事审判部门审理。
  在当前司法体制下,各级法院由专人审理税案还存在困难,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涉税案件专业性强、数量少,另一方面缺乏精通税法的法官、分派案件随机性强、法官办案数量考核要求影响等。就此,姚龙兵提出个人建议:先在部分省市试行由省高院指定涉税案件的集中管辖,既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统一区域内涉税案件的审判标准;按照在全国设立若干集中管辖法院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探索建立涉税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对于偶发性、专业性强的涉税案件,加强知识培训,确保不出现涉税法律适用偏差;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理涉税案件中的作用,将税务人员、税务师、会计等人员吸纳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
  姚龙兵还特别提到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解和处理问题。他结合自己的研究情况,从该罪名的历史沿革,通过从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虚开的目的及判断、当前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处置和开票公司暴力虚开行为的法律性质等方面展开分析。他认为,虚开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而不是要求有税收被骗取实害结果发生的结果犯,也不是不需要任何特定目的的纯粹行为犯。要结合本罪设立的渊源和实践新情况,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国家立法、最高司法机关和税收主管机关的共识角度来解读虚开。虚开的目的,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宜限于骗税目的,不包括逃避缴纳税款。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他认为,对于既犯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涉税行政案件总量少,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有多条路径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朱宏伟披露了近年来全国涉税行政诉讼案件的总体情况,指出这类案件呈现几个特点。
  案件总量少。2011年~2017年,全国一审涉税行政案件占全国行政诉讼案件的0.2%~0.4%。涉税行政诉讼案件少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大部分是企业,企业基于经营环境考虑,通常不愿与税务机关对簿公堂;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解决了很大一部分涉税争议。
  税务机关败诉率低。2011年~2017年,全国涉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在5%~11%之间。与同期其他行政机关15%左右的败诉率相比,税务机关的败诉率明显偏低。这反映出税务机关重视法治建设,执法水平普遍较高。
  涉及税务总局的案件更少,主要是申请信息公开、对举报涉税事项税务机关未查处不服等类案件。另外,涉税诉讼案件呈现刑事案件多于行政案件、程序性审理多于实体性审理的特点。
  关于推进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朱宏伟指出,基层法院行政庭一般都没有专门的涉税案件审判团队,少数税务案件较多的省份中高级法院行政庭有专门的涉税合议庭,最高法院行政庭有专门人员研究税务案件。在国外,涉税案件审判专业化有不少好做法,比如德国设有专门的财税法院,管辖涉税行政、刑事和民事案件,有借鉴意义。我国目前虽然涉税案件数量少,但随着将来税制改革调整,个人纳税人会大量增加,涉税争议必然相应增加,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很有必要。
  推进涉税案件审判专业化,设立专门涉税案件审判团队,探索实行跨区域审理是有效手段,税务与司法机关还需要在专业知识交流方面加强合作,各自的业务培训可以相互邀请参加。
  涉税行政诉讼案件有什么特点?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行政审判庭的祝飞宇结合一中院近两年来的涉税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就推进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分享了自己的思考。
  他说,一中院近两年审理的58件涉税行政案件呈现四个主要特点:一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以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为主;二是案件数量相对其他行政案件较少;三是群体性案件及舆情案件少;四是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需要专业化审判。
  结合案件审理实践,祝飞宇提出了五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关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缴税或担保前置的操作问题。实践中,在涉及有关担保条款如何实施时,应当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第二,关于复议机关适格问题。在处理复议案件时,应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审查基础,确定复议机关适格问题。现实中,一些涉税复议申请因为误解搞错了复议机关。
  第三,关于投诉举报下级税务机关违法行政问题。举报下级税务机关违规邮寄公文等违法行政问题,实质是要求上级机关履行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职责,属于行政权力内部运行范畴,不涉及对举报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也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第四,关于涉税行政案件中举报人的原告资格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举报人举报的若是第三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其与税务机关是否查处被举报人无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有关税务机关履责。但若与获得举报奖励有利害关系,举报人就能针对有关奖励处理问题提起诉讼。
  第五,关于纳税争议的范围问题。《税务行政复议细则》规定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将纳税争议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以及发票管理行为等作了区分。针对纳税争议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以及发票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祝飞宇还就应诉工作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和其他行政机关出现过的问题,对税务机关提出了建议: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规范,在应诉阶段应注重提交证据的完整性和出庭应诉手续的规范性。
  河南可立足优势,从集中管辖做起,配套措施跟进
  谈及推进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继红显得信心满满。她坦言,河南省的税务司法协作力度大,涉税行政案件少,去年共有49件,在当年全省受理的19000多件行政案件中占比极低,其中有25件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得到了解决。推进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河南法院系统有制度基础。
  据介绍,为排除行政干预,河南法院系统从管辖权入手,推行了一般管辖、异地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异地管辖就是本地法院不审本辖区行政案件,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基层法院也不审本地案件。集中管辖,主要是设郑州铁路法院中院和郑州、洛阳两个基层铁路法院,集中审理一些案件。现在行政案件审理呈倒金字塔形分布,受到民众欢迎,但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有些忙不过来,下一步将适当下调管辖权。
  推进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河南法院系统可以依托现有的管辖设置,在调研基础上,尝试对涉税案件集中管辖;可以在全省确定两个中级法院集中审理涉税案件,南北各一或东西各一;基于涉税案件少的现状,可由少量法官具体落实;对于涉税诉讼案件,法官要明确争议点在哪里。如果涉及法律上的难点问题,法院税务审判的专业性不够,可以一方面请税务公职律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介入,法院搭台,税务人唱戏,解决有关税务专业性问题。遇到因法律规定模糊而难解决的问题,呼吁司法解释及时跟进,或通过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予以引导。
  “我回去就向院领导反馈此次会议的精神。”李继红说。
  专业视点
  涉税案件实体审查及司法审查的一致性问题亟待解决
  总结实践,税务总局法律顾问王家本律师提出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实体审查及司法审查一致性问题。
  他说,近年来多数法院对税务案件的审查已经由“保持法律上的谦抑性”转变为进行全面的实体审理。一个突出问题是,目前的税收立法未能充分体现严格立法原则,难以准确地对一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作出一致理解和适用,导致征纳之间、税务人员之间和专家学者之间对税法某一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相悖,对同一纳税争议的处理不一致。
  由于对同一税法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不同的法院及审判人员对同一税法条款的具体适用不一致,对性质相同或同一法律关系的纳税争议作出不同的裁判。
  针对这类不一致,王律师围绕税收追征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性质认定及计算的法律适用、税收优先权、偷税行为的主观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与税收行政法律行为的处理和证据的证明标准等9大常见问题,结合案例作了分析。
  他表示,由于法院对上述问题的处理不一致,实践中征纳双方都产生了困惑,有关的纳税争议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税收司法统一及税收司法审查的一致性,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如何解决有关不一致问题?王律师建议,对具有普遍性的税收法律适用问题,一方面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或印发指南等方式予以明确,另一方面从司法审判专业化的角度,尽快设立税务法庭,在条件具备时设立税务法院,由具有税收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审理涉税案件。
  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可借鉴他山之石
  对于推进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红梅呈现给大家的是国际视野。
  她介绍了美国纳税人可以选择的四个涉税争议初审法院(法庭),特别解析了美国税务法院的单一机构设置、受案范围和举证责任等规定,还讲了德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家涉税案件审判专业机构在受案范围、审判程序、纳税人诉权和税务法官选任方面的共同之处。通过分析,她提出了有关机制对我国推进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的启示:国地税合并后,涉税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应如何设置?可否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缴纳税款之前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司法救济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先缴纳税款,也可以选择败诉之后支付利息,把是否补缴税的权利让渡给纳税人,既保证纳税人的诉权,又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可否考虑在案源集中的几个省份建立大区税务法院,既节约司法资源,又相对保证审判水平的一致性?
  她建议开展《新时代背景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涉税争议解决机制》的课题研究,通过加强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积极有效调解和发挥专业化复议机制的作用等手段化解涉税争议,同时创新税务司法沟通协调机制。另外,建立税务法庭、税务法院应循序渐进,试点先行,给予纳税人应有的诉权,不按行政区划设置,提高法官的税务专业水平。
  税务人回声
  信息量大,观点新,启发大
  “姚龙兵法官对涉税犯罪的理解很深刻,对我们税务实践很有启示。一是坚持法治理念,要把社会公正放在首要位置。二是坚持实践性,实践中如何理解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深挖虚开的内涵。”“李继红法官给我们出了真招、实招,希望有关集中审理税案的想法能先在河南试点。对于税务行政案件,调解是方向,你们的有关做法值得推广。”听取主题发言期间,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张学瑞不时有感而发。
  “王家本律师指出了税务实践中的9大疑难问题。我国司法对实体的审查力度越来越大,司法对税务的审查怎么审,审什么,大家可以去深入研究。”“孙红梅研究员的发言对我们很有启发,美国的涉税司法制度反映了让纳税人有选择权、保障纳税人诉权的理念。”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复议应诉处处长刘运毛说。他表示,涉税案件专业性和复杂性强,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是促进依法治税、促进公平正义、落实良法善治、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发布《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的“加强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成为税务与司法部门的共同目标。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各地税务机关都建立了涉税司法协作机制,配合推进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推动涉税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下一步,税务机关将进一步推动税务司法协作创新。
  听完发言,税务总局稽查局制度处副处长李岳表示很有收获,同时提出了建议。她说,公平是对法治的价值追求,但对于税务稽查部门来说,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其他方面支持,比如需要政策制定部门明确有关执行程序的操作细则,需要法院针对典型税案释法,需要利用法院信息推进税案执行。
  江苏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何晓华针对税务司法协作深有感触地谈了三点体会:一是双方是有想法的,都努力通过追求个案的公平,健全涉税司法保障机制,尽可能多地解决税收争议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涉及执法公平,也涉及执法法治化,涉税司法和税务执法,目标都是推动税收公平、法治。二是双方是有做法的。几位发言者给大家介绍了很多情况,给税务机关提供了很好的素材,也证明税务机关的一些探索有了成效。三是双方是有办法的。大家都在研究、探索,在今后的推动工作中可借鉴各种实践成果。
  观点碰撞
  座谈中,一些问题引发辩论。
  ●税案数量相对较少是推进涉税审判专业化的障碍吗?
  A观点:涉税审判专业化的推进需要涉税案件数量上的支持,在此类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推进专业化,一定程度上将导致审判资源的浪费。因此,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必然构成推进涉税审判专业化的障碍。
  B观点:涉税审判专业化有利于优质高效解决有关争议,事关依法治税、司法公信力和纳税人权益保护,其推进与否不以案件数量多少而转移。通过推进涉税审判专业化,有利于推动依法治税理念与实践的不断深入,进一步畅通纳税人诉讼渠道,增强纳税人诉讼信心,推动更多争议进入诉讼渠道予以规范化解决,使涉税审判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涉税审判专业化在组织形式上应采用税务合议庭、税务法庭还是税务法院?
  A观点:应采取逐步演进的路径,分地区、分阶段推进涉税审判专业化,在部分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先由相对固定的法官组成税务合议庭,再至税务法庭,待条件成熟时再建立专门的税务法院。
  B观点:应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直接建立税务法院,以税务法院的建立,强有力地推动税收法治建设,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内部设置和法官数量可以视案件数量多少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涉税审判整体机构设置应先确立。
  ●我国的税务法庭、税务法院主要审理什么案件?
  A观点:参照美国税务法院的经验,我国税务法庭、税务法院审理案件应仅限于涉税行政案件。
  B观点:国外的经验具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我国税务法庭、税务法院应参照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的经验,采取“三审合一”的模式,将涉税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均交由税务法庭、税务法院审理。
  ●涉税审判专业化过程中,司法审查的界限应如何把握?
  A观点:法院在审理诸如涉税行政案件这样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案件时,应保持适当的谦抑,在涉及专业判断的问题上应聚焦于形式审查,而不应扩展到实质审查。
  B观点:法院的审理应当全面而深入,尤其是在涉税审判专业化促使法官税法素养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法官有能力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对专业性问题作出准确判断,从而深层次推动税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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