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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修订获通过 仅取消会计证不解渴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7年11月20日
一直备受行业关注的《会计法》修订(以下简称“新法”)终于尘埃落定。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那么,《会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业界如何看待和解读新法?《财会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专业人士。
《会计法》小幅度修订 业内专家深感失望
资深会计与审计专家、会计学博士宋文阁此前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曾谈到,《会计法》的修改既不能作颠覆性修改,也不能只作小幅修改。此次接受采访时他表示,现在看来,仅是进行了小幅度的修改。业界人士大多对此感到失望。尤其是实务人士,迫切希望《会计法》的修改能从职业资格、后续教育、责任判定、推进管理会计及业财融合等方面都有所体现,以适应当前会计事业的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但从此次修改情况看,仅是对此前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热议作出了回应而已。
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表示感到遗憾。这次修法仅是围绕取消会计从业资格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的范围窄、幅度小、内容少,所以,影响面也小,与修法前业界和舆论的期望、呼声差距较大。
刘志耕介绍,我国《会计法》自1985年发布实施以来,特别是经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后,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会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近几年来,不少专家包括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对会计年度、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人员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等提出了改革建议或提案。从具体情况来看,有如何保障《会计法》的强制力,如何确立立法宗旨,如何确定《会计法》的边界,如何确立《会计法》法律定位,如何界定会计目标,如何解决会计责任与权利匹配的问题,如何保证财务报表信息完整,如何解决会计违法赔偿机制的问题,如何规范会计业务外包行为,如何解决国际上对中国会计信息质量的信任问题,如何解决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等。另外,现行《会计法》对会计工作涉及的新领域,如政府会计、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等内容还没有作出具体规范,造成相关工作缺少法律依据和顶层设计,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此可见,再度修订《会计法》不仅十分迫切和必要,而且,社会各方对本次修订《会计法》也寄予了很大、很多、很高的期望。尽管这次完成修法的速度很快,然而却仅是围绕取消会计证一项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余内容均未修订,让大家大失所望。
但刘志耕认为,可能正是由于上述需要补充、修订的内容面广、量大、情况复杂,而且很多问题还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并征求各方意见,全面妥善解决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本次对《会计法》的小幅修订可能仅是“权宜之计”,仅是为了满足先妥善解决好取消会计证及取消后的相关问题,其余问题等调查、研究并酝酿充分后再行补充和修订。
专业能力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新法修改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没有太多关注会计法的修改情况,但看到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仍感到有些意外。她提出了几点思考。一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会计专业能力之间是什么关系?会计职业界如何理解新规定?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否仅是为了取消社会上太多太滥的资格考试还是有其他考虑?是否对此有进一步的立法说明?
刘志耕认为,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表面上看是取消了对会计工作的准入门槛,是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需要,是会计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实际上在无形中提高了从事会计工作的门槛和对会计人员的内在要求。以往很多单位误认为有了从业资格证就具备了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所以录用会计人员时,无论是否具有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只要持有从业资格证就可以上岗了。
取消从业资格证后,用人单位就必须对录用的会计人员是否真正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核、把关。而对于会计人员而言,今后不能再依靠一纸从业资格证书,而需要靠真才实学、靠真技能、真本领。
对于“应当具备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宋文阁表示,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根据不同企业规模大小与管理难度、幅度,区分不同的专业能力要求。如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可能要求高一些,如要求取得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职称或资格;其次,要有会计专业教育相关背景,如会计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士或硕士。而对于中小微企业会计人员的要求,可能就会相应降低。或者可以直接明确至少需要初级会计职称。
宋文阁建议,对于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企业,应制定不同的专业能力要求标准。或者授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专业标准。
刘志耕提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这句话如何理解、贯彻、执行和落实?对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应该由谁去判断?对专业能力衡量的标准、尺度、方式方法是什么?如果不具备又应该如何处理?他表示,对于这些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后续规定予以明确。刘志耕认为,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妥善和有效解决,将很可能使“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成为一句空话。
他进一步指出,可以想象,由于企业大小不同、生产经营范围、种类不同、会计岗位分工不同、各企业不同岗位对会计工作的要求和难易程度也不同,因此,对在不同岗位工作的会计人员而言,其所需要专业能力的大小和专业侧重点肯定不同,就像对总账会计和往来会计的专业能力要求差异很大一样。这就给如何衡量和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已经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带来一定的困难,搞“一刀切”显然欠妥,但分得太细又难以操作。所以,如何设定、衡量和判断不同岗位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将是大难题,不然将会使得上述规定很难落到实处。
会计人员违法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而原《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决定,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而根据现行《会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刘燕表示,对于若干情况下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看似对会计人员施加要求而忽略了他们相对于老板所处的弱势地位,但换个角度看,现行规定对会计人员提出了一些法律上的最低要求,会计人员也可以此来增加自己与想做假账的老板的抗衡能力。如果会计人员都这样做,老板们也不得不考虑找不到会计人员的麻烦。
“不再从事会计工作,但是否可以从事与会计相关的工作。如,不做财务总监还可以做董秘、董事,或做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会计类相关工作。”宋文阁表示。
宋文阁提出,修法中没有明确区分做假账的责任主体。做假账的动因是什么?是会计人员自己要做假账,还是董事会或管理层威逼胁迫,或是有其他特定目的,为了偷逃税收或为了符合资本市场的融资要求,受到自身生存压力而不得不协同或屈服。宋文阁告诉记者,在实际财务工作中,所谓的会计人员做假账大部分都是因为胁迫或职业发展迫于压力而为的。
宋博士指出,到目前为止,国家司法体系包括《会计法》都没有定义何为假账、有什么判定标准,没有给出相对明确的边界线。
刘志耕认为,做不做假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权不在会计一方,但做不做账的决定权在会计一方。
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会计人员本质上不想参与企业做假账,也不会积极主动地为做假账出谋划策或弄虚作假,但往往由于会计职业的独立性不足而身不由己。尽管此时会计人员并非主谋,有的迫于职业发展的无奈而为之,但从本质上讲,正是因为会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谨慎性不足或业务水平不高,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和控制作用,客观上放任了虚假会计信息的形成,这种放任无异于助纣为虐。
刘志耕提出,对“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究竟应该由谁去监督执行?如何执行?也需要有相关切实可行的规定,否则同样将沦为一句空话。
那么,《会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业界如何看待和解读新法?《财会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专业人士。
《会计法》小幅度修订 业内专家深感失望
资深会计与审计专家、会计学博士宋文阁此前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曾谈到,《会计法》的修改既不能作颠覆性修改,也不能只作小幅修改。此次接受采访时他表示,现在看来,仅是进行了小幅度的修改。业界人士大多对此感到失望。尤其是实务人士,迫切希望《会计法》的修改能从职业资格、后续教育、责任判定、推进管理会计及业财融合等方面都有所体现,以适应当前会计事业的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但从此次修改情况看,仅是对此前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热议作出了回应而已。
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表示感到遗憾。这次修法仅是围绕取消会计从业资格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的范围窄、幅度小、内容少,所以,影响面也小,与修法前业界和舆论的期望、呼声差距较大。
刘志耕介绍,我国《会计法》自1985年发布实施以来,特别是经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后,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会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近几年来,不少专家包括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对会计年度、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人员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等提出了改革建议或提案。从具体情况来看,有如何保障《会计法》的强制力,如何确立立法宗旨,如何确定《会计法》的边界,如何确立《会计法》法律定位,如何界定会计目标,如何解决会计责任与权利匹配的问题,如何保证财务报表信息完整,如何解决会计违法赔偿机制的问题,如何规范会计业务外包行为,如何解决国际上对中国会计信息质量的信任问题,如何解决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等。另外,现行《会计法》对会计工作涉及的新领域,如政府会计、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等内容还没有作出具体规范,造成相关工作缺少法律依据和顶层设计,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此可见,再度修订《会计法》不仅十分迫切和必要,而且,社会各方对本次修订《会计法》也寄予了很大、很多、很高的期望。尽管这次完成修法的速度很快,然而却仅是围绕取消会计证一项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余内容均未修订,让大家大失所望。
但刘志耕认为,可能正是由于上述需要补充、修订的内容面广、量大、情况复杂,而且很多问题还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并征求各方意见,全面妥善解决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本次对《会计法》的小幅修订可能仅是“权宜之计”,仅是为了满足先妥善解决好取消会计证及取消后的相关问题,其余问题等调查、研究并酝酿充分后再行补充和修订。
专业能力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新法修改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没有太多关注会计法的修改情况,但看到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仍感到有些意外。她提出了几点思考。一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会计专业能力之间是什么关系?会计职业界如何理解新规定?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否仅是为了取消社会上太多太滥的资格考试还是有其他考虑?是否对此有进一步的立法说明?
刘志耕认为,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表面上看是取消了对会计工作的准入门槛,是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需要,是会计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实际上在无形中提高了从事会计工作的门槛和对会计人员的内在要求。以往很多单位误认为有了从业资格证就具备了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所以录用会计人员时,无论是否具有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只要持有从业资格证就可以上岗了。
取消从业资格证后,用人单位就必须对录用的会计人员是否真正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核、把关。而对于会计人员而言,今后不能再依靠一纸从业资格证书,而需要靠真才实学、靠真技能、真本领。
对于“应当具备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宋文阁表示,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根据不同企业规模大小与管理难度、幅度,区分不同的专业能力要求。如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可能要求高一些,如要求取得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职称或资格;其次,要有会计专业教育相关背景,如会计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士或硕士。而对于中小微企业会计人员的要求,可能就会相应降低。或者可以直接明确至少需要初级会计职称。
宋文阁建议,对于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企业,应制定不同的专业能力要求标准。或者授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专业标准。
刘志耕提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这句话如何理解、贯彻、执行和落实?对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应该由谁去判断?对专业能力衡量的标准、尺度、方式方法是什么?如果不具备又应该如何处理?他表示,对于这些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后续规定予以明确。刘志耕认为,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妥善和有效解决,将很可能使“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成为一句空话。
他进一步指出,可以想象,由于企业大小不同、生产经营范围、种类不同、会计岗位分工不同、各企业不同岗位对会计工作的要求和难易程度也不同,因此,对在不同岗位工作的会计人员而言,其所需要专业能力的大小和专业侧重点肯定不同,就像对总账会计和往来会计的专业能力要求差异很大一样。这就给如何衡量和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已经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带来一定的困难,搞“一刀切”显然欠妥,但分得太细又难以操作。所以,如何设定、衡量和判断不同岗位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将是大难题,不然将会使得上述规定很难落到实处。
会计人员违法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而原《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决定,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而根据现行《会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刘燕表示,对于若干情况下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看似对会计人员施加要求而忽略了他们相对于老板所处的弱势地位,但换个角度看,现行规定对会计人员提出了一些法律上的最低要求,会计人员也可以此来增加自己与想做假账的老板的抗衡能力。如果会计人员都这样做,老板们也不得不考虑找不到会计人员的麻烦。
“不再从事会计工作,但是否可以从事与会计相关的工作。如,不做财务总监还可以做董秘、董事,或做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会计类相关工作。”宋文阁表示。
宋文阁提出,修法中没有明确区分做假账的责任主体。做假账的动因是什么?是会计人员自己要做假账,还是董事会或管理层威逼胁迫,或是有其他特定目的,为了偷逃税收或为了符合资本市场的融资要求,受到自身生存压力而不得不协同或屈服。宋文阁告诉记者,在实际财务工作中,所谓的会计人员做假账大部分都是因为胁迫或职业发展迫于压力而为的。
宋博士指出,到目前为止,国家司法体系包括《会计法》都没有定义何为假账、有什么判定标准,没有给出相对明确的边界线。
刘志耕认为,做不做假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权不在会计一方,但做不做账的决定权在会计一方。
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会计人员本质上不想参与企业做假账,也不会积极主动地为做假账出谋划策或弄虚作假,但往往由于会计职业的独立性不足而身不由己。尽管此时会计人员并非主谋,有的迫于职业发展的无奈而为之,但从本质上讲,正是因为会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谨慎性不足或业务水平不高,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和控制作用,客观上放任了虚假会计信息的形成,这种放任无异于助纣为虐。
刘志耕提出,对“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究竟应该由谁去监督执行?如何执行?也需要有相关切实可行的规定,否则同样将沦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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