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26日
财综〔2017〕5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搭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和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平台,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财政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创办“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并于2017年10月31日正式开通。现将有关平台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是财政部开发设计和主办的用于全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统一管理的专业网站,其国际互联网网址域名同“中国政府采购网”英文域名:www.ccgp.gov.cn。地方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是其组成部分。
二、为了做到网络互联互通、减少重复建设,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发布、分级建设”的管理体制。即由财政部统一负责平台的规划设计、标准制定、信息发布及推送机制建设和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当地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下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应按要求统一使用财政部注册的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各地分网域名。
三、“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栏目设置主要有政策法规、政策解读、经验交流、观点探讨、指导性目录、服务采购品目、专题专栏等。地方可参照中央信息平台,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做好当地包括县(市)、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加快形成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
四、按照信息相对集中、资源共享的原则,财政部指定“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为全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告的唯一网络媒介。各地方、各部门按规定及时在“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并确保发布信息合法合规、准确无误。具体可通过电子信箱提交或开通帐号以自助的方式在“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五、“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告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政策法规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发布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制定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文件,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
(二)项目信息。中央部门和地方部门等购买主体在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时,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发布的采购文件及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执行信息。
(三)经验交流。发布各地各部门值得借鉴的做法和经验等。
(四)观点探讨。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专家观点和理论探讨等。
(五)专题专栏。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领域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情况、全国性社会组织情况及地方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有关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情况、地方政府部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实施信息等。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财政部负责对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部门实施考核。中央单位和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部门需指定专人作为“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联络员(并于2017年1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负责相关信息发布和上传协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渠道畅通。
“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
财政部综合司政购办
联系电话:010-68551589 传真:68551583联系人:朱雅峤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
联系电话:010-68553724 传真:68552386 联系人:赵璧
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政府采购科技处
联系电话:010-63819312转812 传真:63819312转814 联系人:钱丹
财政部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