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做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第二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添加日期:2017年11月22日
财综〔2017〕66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广东、宁夏、新疆、四川省(区)财政厅,东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大学、天津大学:
自《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颁布以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经研究决定启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第二批试点地区和单位
根据各地区和单位的意愿及前期工作基础,选择河北、山西、内蒙古、广东、四川、宁夏、新疆等地区,东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大学、天津大学等中央单位,自通知颁布之日起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主要内容
各试点地区和单位应根据国务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总体部署,按照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统一规划,推进运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新型财政票据监管体系,全面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应按照财综〔2017〕32号文件有关要求,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基本概念,统一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编码规则、数据标准,构建财政电子票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建立财政电子票据监督检查体系,促进财政电子票据顺畅流转、安全传输、规范使用、便捷查询,达到提效和便民的双目标。
三、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资金来源,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衔接。要做好与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衔接,做好与单位业务管理的衔接。
(三)加强沟通。要加强与用票单位、交款人的沟通交流,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同时要与第一批试点地区和单位积极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共同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四)勇于创新。在满足财综〔2017〕32号文件有关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勇于尝试新技术,创新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为财政电子票据的全面推广探索可行路径。
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并将试点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
财政部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