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23日
财综〔2017〕16号
有关中央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财综〔2016〕4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对象:8家在京中央单位,60家驻辽宁、湖南、贵州等3省的中央单位,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垂直管理单位(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1)。
检查票据:2016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财政票据。
对于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已经废止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中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二、检查内容
(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
1.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非税收入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情况;
3.是否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4.是否提高征收标准。
(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票据号段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三)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中央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中央单位自查与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各中央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已开具且未检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按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附件2)、《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附件3)、《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附件4)、《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5),待重点检查时一并提交财政部检查组(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各中央单位应按照要求完整填写票据检查表中的各项内容,包括财政票据名称、数量、号段、各号段金额合计等信息。其中,对于丢失、损毁票据的情况要按规定提供说明材料。
(二)重点检查阶段。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财政部组成检查组分赴各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检查要求
(一)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到所辖被检查单位,并督促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检查工作,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准备好本单位票据管理制度、自查报告、表格材料及已开具且未检查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票据存根应按票据种类进行分类整理,按号段顺序码放整齐。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在检查组进驻前,将检查范围内的财政票据集中到各垂直管理直属局所在城市。
(三)中央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检查组做好重点检查工作,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确保财政票据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胡帅伟(010)68510260
王新颖(010)68553585
附件:1.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单位名单
2.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
3.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
4.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
5.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
财政部
2017年3月23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单位名单.docx
附件2.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docx
附件3.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docx
附件4.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docx
附件5.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