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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添加日期:2016年09月28日
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推动力量,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对外贸易发展的新业态,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有效撬动了成千上万中小外贸企业出口。近日,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促进外贸回稳向好。
分类精准管理明确退税流程
“税务部门总结梳理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分类标准和监管服务措施,并对不同类别企业申报办理退税审核工作内容和办理时限进行了归纳。”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告》有效帮助外贸企业“减负”“松绑”,营造了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
《公告》要求,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对退税管理类别为2-4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了10-20个工作日不等的退(免)税办理时限。
缩短试点企业退税办理时限
为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新业态试点工作,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联合选取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单位。《公告》规定,这些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经国税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公告》同时为防范退税风险,规定试点企业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和不符合出口退(免)税管理相关规定的,其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予以核实、处理,不受5个工作日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无纸化办税提高退税效率
“部分企业反映,其开展代理出口且由委托方办理退税业务时,其主管国税机关需向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同时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件和电子信息。委托企业申报退税时,也需同时提供纸质件和电子信息,影响办理退税的效率。”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说,为此,《公告》规定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且由委托方办理退税业务实行无纸化管理。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而是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中小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按现行规定由委托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务院曾下发《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税务部门先后出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等多项措施,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此次《公告》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类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进一步落实了有关工作要求,提高了退税效率,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
分类精准管理明确退税流程
“税务部门总结梳理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分类标准和监管服务措施,并对不同类别企业申报办理退税审核工作内容和办理时限进行了归纳。”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告》有效帮助外贸企业“减负”“松绑”,营造了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
《公告》要求,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对退税管理类别为2-4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了10-20个工作日不等的退(免)税办理时限。
缩短试点企业退税办理时限
为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新业态试点工作,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联合选取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单位。《公告》规定,这些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经国税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公告》同时为防范退税风险,规定试点企业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和不符合出口退(免)税管理相关规定的,其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予以核实、处理,不受5个工作日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无纸化办税提高退税效率
“部分企业反映,其开展代理出口且由委托方办理退税业务时,其主管国税机关需向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同时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件和电子信息。委托企业申报退税时,也需同时提供纸质件和电子信息,影响办理退税的效率。”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说,为此,《公告》规定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且由委托方办理退税业务实行无纸化管理。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而是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中小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按现行规定由委托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务院曾下发《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税务部门先后出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等多项措施,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此次《公告》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类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进一步落实了有关工作要求,提高了退税效率,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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