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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延期申报,什么时候又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来源:重庆国税       添加日期:2016年0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8.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
  9.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
  3.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材料复印件;
  6.代理委托书原件;
  7.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9.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原件及复印件
  10.《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
  1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原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确有因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原件;
  5.代理委托书原件;
  6.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材料复印件;
  5.代理委托书原件;
  6.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申请人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原件;
  3.代理委托书原件;
  4.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
  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一)申请人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委托书原件;
  4.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一)申请人条件
  1.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 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代理委托书、原件;
  6.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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