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忽视印花税 付出大代价
来源:南京日报 添加日期:2015年12月15日
案情简介:近日,南京地税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建筑企业于2012年至2014年间,因忽视印花税,少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71.62万元、“购销合同”印花税3.18万元、借款合同0.3万元。税务人员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税款,加收滞纳金17.24万元,并处以罚款37.54万元,企业为小小印花税付出了大代价。
税务分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的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的规定,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
税务人员提醒,印花税税率虽然低,容易被忽视,但积少成多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企业应重视印花税缴纳,以免产生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