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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是否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9年04月01日
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15年成立,股东有自然人和企业。之后因为融资,计入资本公积一千多万,现在公司要从北京迁址到上海,在北京税务办理迁出时,税务对公司一千多万的资本公积是否征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是否对股东这些税金有代扣代缴义务?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212号 )明确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未进行清算或无法取得清算所得相关信息的,以企业期末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之和,按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得因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指的“注销税务登记”,不包括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不进行清算。由此而言,不征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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