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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添加日期:2016年03月17日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除财务报表外,可不报送下列纸质资料)。

1、申报类资料

(1)财务报表。

(2)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和《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3)政策性搬适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4)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5)跨省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的总、分机构报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7)国有工矿、林区和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发生棚户区改造补助 支出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书面说明 材料。

(8)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应提交书面材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9)企业发生手续费及佣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要求,报送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非货币性资料产投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要求,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1)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享受准备金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要求,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12)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13)资产(股权)划转应报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14)其他按照规定应随汇算清缴申报应当报送的申报资料。

2、备案类资料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见附表),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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