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文件明确作出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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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18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在2019年5月31日之前的汇算清缴期进行。
新政策虽然减少了审核程序,扩大了费用范围,但同时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该项优惠政策的优惠管理,并规定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因此,企业应当从完善研发项目管理、合理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等方面增加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危机化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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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提供北京市科委组织的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的咨询及筹划,使企业获得科委及税务认定的加计扣除资格,享受研发费150%税前扣除,达到节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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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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