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货物但未备案如何处理?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06日
问:我公司一直销售免税产品碳酸氢铵,没有缴纳增值税,现税务局说我公司没有申请备案,需补缴税款,是否有相关依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的碳酸氢铵属于政策性直接减免项目,适用于备案类减免税。对不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未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