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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0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5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57

附件下载: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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