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的大病统筹金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5.20)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08日
问:我单位一员工,2014年11月个人缴纳的大病统筹金2000元,可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此,个人缴纳的大病统筹金,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服范围,不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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