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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加强2项已取消消费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08日

减轻办税负担 防范税收风险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已取消的“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两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由事前审核调整为事后核查,并明确了两项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问题,在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的同时,防范税收风险。

今年初,《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要求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两项审批事项。税务总局坚持放管结合,在做好简政放权“减法”的同时,积极做好后续管理的“加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而不乱”。

公告提出,“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取消后,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现行政策规定直接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无需审批。但经事后核实,纳税人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要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公告明确,取消“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审批后,纳税人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符合国家标准和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再申报缴纳消费税。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由纳税人事前报备调整为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核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但经事后核实,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要及时补缴。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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