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可否适用起征点政策?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05日
问:我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购销,年销售20万元左右,每月销售额不满2万元。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可以不纳税。我们这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为2万元,我企业经营规模与个体户差不多。请问,能否与他们一样享受起征点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适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