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收益是否计入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收入?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14日
问:某企业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主营业务收入优惠项目占总收入70%以上。2014年取得投资收益1.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仅300万元,请问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所占比例时,处置股票收入是否计入总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入总额包括投资收益和处置股票收入(转让财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