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空调用于职工宿舍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04日
问:我企业为一家空调生产企业,为改善职工集体宿舍住宿条件,将生产的30台空调用于职工集体宿舍,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的空调用于职工集体宿舍,不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虽改变资产用途但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