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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0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2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12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20161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2.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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