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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0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1213日至20151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1213日至20151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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