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再出租涉及哪些税?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03日
问:我公司与乡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期为20年。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完工的房屋又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这个过程中需要交那些税费?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后,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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