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0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