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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0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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