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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04日

 财税〔201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升提高到1.4/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升提高到1.1/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1213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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