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款项是否缴纳个税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02日
问:个人终止投资经营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款项是否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终止投资经营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款项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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