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东审刊物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东审刊物 > 电子期刊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0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的规定,自20141129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2/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4/升,航空煤油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二、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

(一)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11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11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

(一)纳税人2014111日至201411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1.所属期为2014111日至20141128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28日)》(附件1)。

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28日)》(附件2)。

2.所属期为20141129日至201411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1129日至20141130日)》(附件3)。

3.纳税人根据本条第12项申报资料数据汇总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30日)》(附件4)。

4.纳税人根据本条第3项申报资料数据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30日)》(附件5)。

5.纳税人应于201412月申报期内将本条第1234项所列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所属期为2014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事项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411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28日)

 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28日)

 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1129日至20141130日)

 4.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30日)

 5.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30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128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5389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