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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进出口免税吗?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31日

问题:小规模纳税人进出口免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依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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