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添加日期:2019年07月11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 1 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 辆自用小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 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 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 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 2017 年第 172 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 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 2018 年第 69 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 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