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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8%,可以在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9年06月11日

问题: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固定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个人按缴费基数的4%;而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弹性的,由企业和职工在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为本企业全体员工上的企业年金只要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据此,企业按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准予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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