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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收回的样品,账务处理? 是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9年04月04日

问题:客户研究组装的产品形成样品,送去检测部门检验,检验完成之后样品不再用于销售,且有时不能收回样品,这种情况账务上怎么处理?所得税前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 、广告、样品、…….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企业将产品用于样品,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缴企业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样品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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