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取得发票,汇算清缴时调减吗?
添加日期:2019年02月15日
问题:客户17年有些费用没有取得发票,当时所得税汇算清缴把这些费用调增了。18年下半年取得了这些发票,现在有文件规定,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在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据此,以前年度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追补调整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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