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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添加日期:2018年12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1(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10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9,导致未享受5000/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投诉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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