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东审刊物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东审刊物 > 电子期刊

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8年09月07日

税总发〔2018〕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

  录

指定管辖申请........................................1

指定管辖决定书.......................................3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指定管辖申请

×税指辖请〔     〕   号


关于提请×××案件指定管辖的申请

                  :

        案件,          税务局与          税务局之间因税务稽查管辖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报请你局指定管辖。

附件:1.
     2.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印章)
   月   日



使用说明

1.《指定管辖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印发)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各方税务机关因税务稽查管辖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时使用。

3.本申请抬头填写管辖权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级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级税务局。

4.“对        案件”横线处填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案由”。

5.“          税务局与          税务局之间”横线处填写管辖权争议各方,可以填写多个税务局。

6.本申请附件是指可供上级税务机关决定所参考的相关文件材料。

7.本申请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管辖权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一份由制作的税务机关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指定管辖决定书
×税指辖〔     〕  号

指定管辖决定书

                  :

你局对           案件提请指定税务稽查管辖的申请(文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由        管辖。请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印章)
   月   日


使用说明


  1.《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印发)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提交的《指定管辖申请》作出决定时使用。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提交《指定管辖申请》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各级税务局。

4.“对           案件”横线处填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案由”。

5.“(文号)”填写《指定管辖申请》的文书字号。

6.“由        管辖”横线处填写实施稽查的税务稽查机构。

7.“请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横线处填写管辖权争议其他各方税务稽查机构,可以填写多个税务稽查机构。

8.“(其他事项)”填写对管辖权争议各方的其他要求,如,及时移交相关文件材料等。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多份,一份交提交《指定管辖申请》的税务机关,一份由制作的税务机关留存,其他交管辖权争议其他各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17日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7772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