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号后能否还开出17%的发票?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09日
问题:5月1号后能否还开出17%的发票,是否依据采购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开票税率?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据此,自2018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由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属于2018年5月1日前的,无论何时开具发票 ,仍适用17%和11%税率,其进项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